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朋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