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五號 原 告 御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玖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叁佰玖拾柒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 玖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玖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