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五號 原 告 御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