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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九號

原告
祺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福進

              送達代收人:侯秉政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零捌仟元,折合銀元肆拾萬零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零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叁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秀貞

~B書記官 林秀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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