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李媛媛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瓏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二九號 原 告 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瓏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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