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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李媛媛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瓏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二九號 原   告 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瓏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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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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