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三八號
- 原告
- 玉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共同被告
-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一○九號八樓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得 住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