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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八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八四號

原告
磐龍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賢
被告
日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二○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江子爵 住同右
居桃園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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