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五號 原 告 博至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鈞皓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