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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陳秀貞
  • 法定代理人
    詹鈞皓

  • 當事人
    博至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五號 原   告 博至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鈞皓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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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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