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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九號

原告
士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肆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或同額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拾肆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一萬零九百三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提供現金或等額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

一、本件被告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年一月間陸續向原告購布,⑴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以891383號採購單,向原告訂購花色456、445、497、035 之布匹,共二五、一四五碼,總價美金四萬八千零二十六元九角五分(單價每碼一.九一元);以及花色484、001、502、439之布匹,單價每碼美金一.九六元,就花色001、203、502、484、396,共二九、二八五碼,總價美金五萬七千三百九十八元六角。⑵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以900107號採購單,訂購花色001、203、502 484、396等之布匹,單價每碼美金一.九六元,共出樣布九十碼,總價美金一百七十六元四角。⑶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以900113號採購單,訂購花色PURPLE、BRIGHT BLUE、LT. GREEN、RED、GREY、BLACK之布匹(單價每碼美金一.六元),原告就PURPLE等布,共出樣布一二二碼,總價美金一百九十五元二角。上開布匹業經原告依約交付被告受領無訛,被告應給付之貨款共美金十萬五千七百九十七元一角五分,詎被告於收受貨品後,只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給付新台幣二百五十九萬五千四百二十二元,(以當日台灣銀行牌告買入匯率三三.六八折算)合美金為七萬七千零六十一元二角二分,尚欠美金二萬八千七百三十五元九角三分(以起訴之日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台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匯率一美元兌換三五‧一八新台幣之匯率折算,即新台幣一百零一萬零九百三十五元)未付,而本件買賣價金應以本國貨幣(新台幣)支付,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聲明第一項所示。

二、編號第891380號採購單業經原告依約履行,並經被告受領、驗貨無誤,所交之布匹並無瑕疵,何來扣款之有?況且,瑕疵扣款是重大事宜,絕不可能由公司業務部門人員單獨與被告會商決定。被告辯稱該筆瑕疵扣款經原告公司科長王秀瑜與伊公司經理邱欽飛及王麗玲共同決定從八九一三八三號採購單貨款中扣除乙節,並非事實。被告於驗收貨物後,並未向原告表示系爭布貨有任何瑕疵,而原告從未同意被告將編號891380號訂單之瑕疵,由編號891383號訂單之貨款中扣款,遑論比例高達百分之五十之扣款。

三、900107、900113號採購單所載之貨布,原告已準備完成,隨時可出貨。豈料,被告卻擅自取消訂單,致原告未出大貨,並非原告拒絕交貨,故被告如有任何損失,應由被告自己承擔,不應轉嫁予原告。又採購單取銷後,雙方已無買賣契約關係,被告請求賠償所謂外銷淨利損失,並無法律依據。另於副料損失之副料清單,係被告單方面所自行製作,原告否認其真正,至副料樣品、照片亦均不足以證明與系爭900107、900113號採購單有關,被告辯稱其有副料損失,並不可採。本件被告就應給付原告之貨款私自扣款,被告從未詢問原告之意見,更未得原告之同意,其辯稱曾會同原告結算,經原告收取後,並無異議云云,要屬無稽。況如原告有不履行交貨義務之情事(事實上係因被告取消訂單),被告所得請求者,應係請求原告履行交貨之義務,亦無請求賠償副料損失之權利。

叄、證據:提出(出口押匯)發票、外匯交易憑證、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存證信函、採購單(900107、900113、891383)各一件、發貨單二件、貨物收據三件、請款單六件、台灣銀行九十年七月十二日牌告美金賣出匯率表、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傳真函、折讓證明單、各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周喜坤。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貳、陳述:

一、本件緣起被告為製衣外銷業者,原告則為供應布料之協力廠商,兩造就有關訂貨、交貨、驗貨、退貨、結帳等原均有約定之交易方式,且沿用迄今。本件被告前於八十九年十月間接獲美商薈萃美公司之成衣訂單,為如期加工外銷,乃先後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向原告洽購布匹:

(一)、891383號採購單部分:此號採購單貨量為五萬四千四百三十碼,原告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及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交貨完畢,被告簽發支票及發票交付原告(九十年三月十七日交貨當日,原告公司即分別開出FL00000000號發票,請款新台幣一百五十一萬二千八百四十九元,開出FL00000000發票請款新台幣一百七十三一千三百九十六元。同年四月十三日交貨亦開出FL00000000號發票,新台幣八萬五千五百四十一元,合計新台幣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三百八十六元),貨款均是原告在送貨當日新台幣計價開立發票請款。本號採購單被告應付之貨款是新台幣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三百八十六元,但應扣除①第900114號採購單送交上海凱昌公司布匹布質太硬水洗費美金一千四百四十五點五元(折算新台幣為四萬八千七百元五角)。②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雙方所簽訂第891380號採購單中編號714號四千二百三十二碼布匹色差扣款,此部分訂購衣之外商即美商薈萃美公司要求色差以半價付款,此亦經原告公司副總經理及業務科長王秀瑜與被告公司副總經理邱欽飛共同議定,同意扣款新台幣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二元,被告始同意原告出大貨裁布製成襯衫交予美商薈萃美公司。

(二)、900107號採購單係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交付訂單,約定於九十年四月七日前交付布料三萬七千八百碼,惟原告僅交九十碼樣布,餘貨迄未交付;900113號採購單則係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交付訂單訂購三萬七千碼布匹,原告只交付樣布一百二十碼,所餘布匹,亦均未交貨。原告未依約交付布匹,造成被告製造成衣副料及扣款共六十萬五千三百九十二元之損失,九十年六月五日原告公司請款,雙方同意預扣900107、900113號採購單副料損失新台幣五十五萬六千六百九十一元,而依雙方代表於該日核算結果891383號採購單原告得請領款項新台幣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三百八十六元,扣除上海凱昌公司水洗工資四萬八千七百零五元、第891380號採購單號訂單色差扣款新台幣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二元、900107、900113號採購單被告預計副料損失新台幣五十五萬六千六百九十一元,最後以新台幣二百五十九萬五千四百二十二元結清891383號採購單之貨款,故原告就已結清891383號採購單訴請給付,至900107、900113號採購單原告所交付之樣布,被告願給付並已開具支票,係原告不來領取,非被告拒付,是原告之訴顯無理由。

二、至於原告就900107、900113號採購單為何送樣品而拒絕送大貨,其主要原因在於原告本身因工人問題無法生產,必須向遠東紡織公司轉購布匹,而轉購已無利可圖,而且品質無法控制,因此中途要求改變交易習慣,要求被告先開票付款,再持票向遠東公司訂貨,為被告所拒,才造成原告中途無法交貨。原告拒絕交貨所造成被告副料損失新台幣六十萬五千三百九十二元之損失;另900107號採購單部分,被告受美商薈萃美公司訂單一千六百五十打,預期獲利為新台幣六十九萬三千零二十元;900113號採購單號部分,被告接受美商薈萃美公司訂單一千七百時二點五打,預期獲利新台幣五十八萬九千零六十六元,合計造成被告應獲利之損失為新台幣一百二十八萬二千零八十六元,如本院認被告結帳貨款不足,則被告以此損害償金與原告之貨款抵銷。

叄、證據:提出存款對帳單一件、結賬憑據收單、副料耗損清單、美商薈萃美公司訂單出口成衣成本各二件、支票及發票三件、分錄轉帳傳票四件、統一發票十五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王麗玲。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雖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將原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二萬八千七百三十五元九角三分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零一萬零九百三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仍屬同一,而被告於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前就本件應以新台幣計價付款為抗辯,顯然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揆諸上開規定,原告為上開訴之變更,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年一月間陸續以891383號、900107號、900113號採採購單向原告購布,上開布匹業經原告依約交付被告受領無訛,被告應給付之貨款共美金十萬五千七百九十七元一角五分(合意以新台幣計價支付),詎被告於收受貨品後,只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給付新台幣二百五十九萬五千四百二十二元,(以當日台灣銀行牌告買入匯率三三.六八折算)合美金為七萬七千零六十一元二角二分,尚欠美金二萬八千七百三十五元九角三分(以起訴之日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台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匯率一美元兌換三五‧一八元新台幣之匯率折算,即新台幣一百零一萬零九百三十五元)未付,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聲明第一項所示,至編號第891380號採購單業經原告依約履行,並經被告受領、驗貨無誤,並無瑕疵扣款可言,亦未曾同意被告將編號891380號採購單之瑕疵扣款,自891383號採購單之貨款中扣除,第900107 、900113號採購單係被告擅自取銷,如有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等情。

三、被告則以:被告前於八十九年十月間接獲美商薈萃美公司之成衣訂單,為如期加工外銷,乃先後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向原告洽購布匹,891383號採購單貨量為五萬四千四百三十碼,原告已依約交貨完畢,然此採購單被告應付貨款新台幣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三百八十六元中,應扣除①第900114號採購單送交上海凱昌公司布匹布質太硬水洗費美金一千四百四十五點五元(折算新台幣為四萬八千七百元五角);②及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雙方所簽訂第891380號採購單中編號714號四千二百三十二碼布匹色差扣款新台幣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二元。③900107號採購單原告僅交九十碼樣布,900113號採購單亦僅交付樣布一百二十碼,所餘布匹,均未交貨。而因原告未依約交付布匹,造成被告製造成衣副料及扣款共六十萬五千三百九十二元之損失。是本件就891383號採購單原告得請領款項新台幣三百三十二萬九千三百八十六元,雙方代表最後於九十年六月五日核算扣除上開款項後,以新台幣二百五十九萬五千四百二十二元結清891383號採購單之貨款。至900107、900113號採購單原告已交付樣布部分,被告亦願給付貨款,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並無理由。另被告因原告未依約交付900107、900113號採購單之布匹,受有損害,原告應賠償被告製造成衣副料料損失新台幣六十萬五千三百九十二元及外銷獲利損失新台幣一百二十八萬二千零八十六元,被告以之與原告對其之貨款債權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先後向伊購布:①891383號採購單部分,原告已約全數交貨,花色456、445、497、035之布匹(單價每碼美金一.九一元)部分,共出貨二五、一四五碼,花色484、001、502等之布匹(單價每碼均美金一.九六元)部分,共出貨二九、二八五碼,②900107號採購單,單價每碼美金一.九六元,已九十年五月二日交付樣布九十碼,③900113號採購單,單價每碼美金一.六元,已於九十年四月七日、十三日各交付樣布七十碼、五十二碼,上開布匹經被告受領無訛,詎被告就應給付之貨款僅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給付新台幣二百五十九萬五千四百二十二元,餘則迄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採購單、發貨單、貨物收據、請款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新台幣一百零一萬零九百三十五元貨款未付,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詞情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原告就900107、900113號採購單部分有無給付遲延情事?兩造有無以891383號採購單貨款扣抵他次交易瑕疵修補(扣)款、債務不履行賠償金額合意?被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茲分論如下:

(一)、原告就900107、900113號採購單之履行有無給付遲延情事部分:

1、就此被告雖辯稱:本件系爭900107號採購單原約定於九十年四月七日交貨,原告僅於九十年五月二日交付樣布九十碼;900113號採購單係約定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交貨,原告僅各於九十年四月七日、十三日交付樣布七十碼、五十二碼,餘貨迄未依約交付,伊始取銷訂單,原告違約致造成被告製造成衣副料損失新台幣六十萬五千三百九十二元(900107號採購單部分為三十二萬一千八百八十九元、900113號採購單二十八萬三千五百零三元),損失外銷獲利共計新台幣一百二十八萬二千零八十六元(以百分之十五之利潤計算)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而查:兩造於系爭900107、900113號採購單固有九十年四月七日、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交貨期限之約定,惟原定交貨期限過後,被告已同意原告延期至同年五月七日交貨,而被告猶於五月七日通知原告交貨,並於該日取銷訂單一節,業據證人即被告公司採購王麗玲到庭證述無訛(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核與原告主張係被告擅自取銷訂單,伊始未出貨等語相符,從而,本件兩造間就系爭900107、900113號採購單之清償期,既已合意變更原約定之清償期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九十年四月七日為九十年五月七日,而原告復已依約於交貨期限前之九十年五月二日交付樣布九十碼(900107號採購單)、九十年四月七日、十三日交付樣布七十碼、五十二碼(900113號採購單),其後係因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七日清償期限屆滿前取銷訂單,始未依原約交付布匹,自難謂其有給付遲延情事。

2、承上所述,本件原告未依約交付系爭900107、900113號採購單所揭示之花色、數量布匹,既係因被告於清償期限屆滿自行前取銷訂單所致,而被告就解除契約一事原告有可歸責事由之有利於己之事實,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從而,被告辯稱:原告有給付遲延之情事,應對其因此所受損損害及所失利益負賠償之責云云,即無可採。

(二)、有關以891383號採購單貨款扣抵他次交易瑕疵修補(扣)款、債務不履行賠償金額部分:

1、有關900114號採購單送交上海凱昌公司布匹布質太硬水洗工資四萬八千七百零五元部分:此部分業經被告自認900114號採購單兩造已經結清,水洗費用也在該筆貨款中扣除等語(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屬實,是被告辯稱891383號採購單貨款應再扣抵此部分款項,顯無可取。

2、有關891380號採購單中編號714號四千二百三十二碼布匹色差扣款部分:就此被告辯稱:此採購單所交付之布匹有色差,而訂購成衣之美商薈萃美公司要求以半價付款,經原告公司副總經理周喜坤及業務科長王秀瑜與被告共同議定,原告同意扣款新台幣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二元,被告才同意出大貨云云,雖經證人即原告公司前業務人員王秀瑜雖到庭證稱原告公司有答應打五折計算應付價款,減價部分以應收貨款來扣抵云云,唯為原告所否認,陳稱:891380號採購單中編號714號布匹雙方是因被告主張有色差瑕疵進行協商,並談到折價扣款,但是伊未同意,其後伊已依被告之主張修補色差,並於被告表示接受後出大貨等語。而原告之主張核與證人即當日代表原告至被告公司協商之副總周喜坤證稱:「::被告說外國客戶要求打五折,但是我認為折扣太大,我有告訴被告要回公司確認後寫聯絡單經總經理批可,回去後我有報告總經理,但是一直沒有決定要扣抵多少錢。::因為我們布是向遠東買的,布有瑕疵,我們要與遠東協商,要遠東方面答應後我們也才會同意折扣。」各語相符,另參酌①被告所提之891380號採購單備註欄有「11/27改色差」之記載(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準備狀證一參照),②此號採購單中編號714號布匹於九十年二月三日、五日出大貨,原告於出大貨後開立請領貨款之統一發票係以原約定單價(每碼美金一‧八八元,即新台幣六十一元五角九分)計算,被告亦如數給付貨款(被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準備狀證一附統一發票、支票參照)等情,如兩造果有於出貨前約定891380號採購單中編號714號布匹打五折計價之合意,則原告焉有再以原約定價格請款,且獲被告全數給付之理?是以原告主張伊已修補色差,並經被告同意後出貨各語,即堪信為真實,被告所辯及證人王秀瑜證述原告同意以半價計算扣款新台幣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二元云云,核與卷證不符,並無可採。

3、又本件原告就系爭900107、900113號採購單履行,對被告所受損損害及所失利益無庸負賠償責任,既如前述,則被告欲持其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與本件原告對其之貨款債權抵銷云云,即乏依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891383、900107、900113號採購單交付布匹各五四、四三○碼、九十碼、一二二碼,被告積欠貨款未付,是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給付,洵屬有據。至被告應給付之貨款,依兩造歷次交易計算方式(即以交貨當日之美金與新台幣匯率折算後,以新台幣支付價款,原告自行開立請領貨款之統一發票FL00000000、FL00000000、FL00000000、FL00000000、FL00000000、FL00000000之數額參照)計算,共計七十四萬六千三百三十三元(計算式如附表),從而原告基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範圍內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告應給付貨款計算式(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891383號採購單部分應給付貨款為七十三萬三千九百六十四元
       (25,145X60.165)+(27,892X62.075)+(1,393X61.12)-2,595,422=
        (1,512,849 + 1,731,396+85,141)-2,595,422=
         3,329,386-2,595,422=733,964
    ⑵、900107號採購單部分應給付貨款為五千七百八十七元
        90X64.3=5,787
    ⑶、900113號採購單部分應給付貨款為六千五百八十二元
       (70X53.95)+(52X53.95)=3,777+2,805=6,582
   合計應給付貨款為七十四萬六千三百三十三元
   ⑴+⑵+⑶= 733,964+5,787+6,582=74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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