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六號 原 告 展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少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零貳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柒仟捌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