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林庚棟
- 法定代理人徐朱麗玉
- 原告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 被告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五號 原 告 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朱麗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伍仟陸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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