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二二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王碧芳林麗玲高偉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二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網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虔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網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