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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五一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五一號

原告
鉅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B書記官 曾寶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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