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九一號 受 罰 人 曾文陽 右受罰人因原告甲○○與被告台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為證人 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曾文陽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 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 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