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 原告
- 昌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劉麗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山長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蔡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