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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碧芳林麗玲高偉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
高聯運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文
被告
寶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寶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林麗玲

                           法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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