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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乙○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一號 原   告  乙○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 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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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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