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一號 原 告 乙○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 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