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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鄭純惠劉坤典胡宗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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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胡宗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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