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八號 原 告 張貽翔即概念空間工程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樺舍文化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貳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壹仟柒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