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八號 原 告 張貽翔即概念空間工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樺舍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接獲由被告公司口頭委託訴外人王 玉峰向原告訂購家具,原告陸續叫貨至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止,被告業已交貨完 畢(下稱系爭貨物),被告拒不給付貨款,為此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如訴之聲明。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伍拾壹萬零貳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另二家公司,為進行辦公處所之整修、設備採購及裝潢等工程, 委由訴外人王玉峰承攬,工程總價共計二百三十萬四千一百四十六元,被告業已 支付完畢。被告並未向原告訂購系爭貨物,兩造就被告所主張之貨款並無契約關 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爭點在於:兩造間就原告主張貨物,有否買賣契約關係存在?原告主張兩造 間有買賣契約關係乙節,業據被告否認。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依下列理由,認 為原告主張兩造有買賣契約關係存在乙節,並不可採: (一)、系爭貨物有關之訂購單,均載明買方為訴外人王玉峰(詳本院卷第二宗第六 十九頁至第八十二頁)。原告所提出之訂購單雖另加註樺舍、康泰納仕等字 樣,惟該加註部分之字跡顏色顯與其他部分不同(詳本院卷第一宗第十二頁 至第二十三頁),顯為事後加註,尚難因此相信訂購單上所記載之買方除訴 外人王玉峰尚包括被告。 (二)、被告主張被告與另二家公司,為進行辦公處所之整修、設備採購及裝潢等工 程,委由訴外人王玉峰承攬,工程總價共計二百三十萬四千一百四十六元, 被告業已支付完畢等情,業據提出訴外人王玉峰所出具估價單為證,原告對 被告主張被告業已付款予訴外人王玉峰乙節,並不爭執。 (三)、證人張淑玲到庭具結證稱:「我自九十年二月八日到九十年九月三十日為止 在美商康泰納仕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擔任總務主管。我到公司 上班時,公司廖副總告訴我說,我們要重新裝潢。二月開始,請王玉峰來做 ,包括畫圖、找公司施工,全部都由他包,他有跟我們報價,施工前就有給 我們被證一的估價單。四月開始作隔板時,王玉峰說要找黃火順來看隔板、 辦公椅顏色,在四月二十八日以前,辦公家具都是由黃火順的公司送過來的 ,在四月二十八號之後,如果有缺貨,我會聯絡王玉峰,接著我們會從黃火 順公司收到貨,四月二十八日搬家當天,王玉峰有在現場監工,他跑來跑去 。之後我們有另一個部門搬,王玉峰也在。後來王玉峰五月有到大陸,有很 多問題還沒有收尾,後來,王玉峰有回來。回來後找我們副總談請款問題。 王玉峰在大陸時,我缺貨會找王玉峰,他說如果找不到他的話,可以直接找 黃火順,他給我黃火順的手機號碼。黃火順是原告公司的職員。黃火順送貨 來的時候,是由我們公司員工簽收的。五月中旬到五月底間,王玉峰說要請 款,我們副總說請他拿發票,王說他公司已結束,副總說可以找下包,後來 他有拿發票來,王玉峰請款時的明細如被證一。他給我們公司請款的發票編 號是GG00000000、00000000。六月五日我們匯款給王玉 峰之後,六月十一日開始,我們就找不到他的人。六月中之後王玉峰到大陸 ,還有些收尾的事沒做好,副總跟我說可不可以直接向黃火順公司訂貨,我 直接打電話給黃,黃說他在外面,要我直接找陳小姐,我就直接找陳小姐訂 貨,這部分交易發票號碼是HF00000000、00000000,這 部分的錢,我們已經給了。我們錢直接給黃火順。我們公司沒有匯十萬元給 原告。我們都直接匯給王玉峰。我們美商康泰納仕辦公室是向華僑會館租的 。美商康泰納仕在敦化北路二三二號四、五、六樓,康泰納仕時尚網、樺舍 文化事業公司及樺舍印前事業,在民權東路三段,後面四家公司都是給王玉 峰規劃,被證一的估價單是包括這四家公司裝潢的估價單。」(詳本院卷第 二宗第九四頁)。則,依證人之證言,兩造間就系爭貨物並未成立買賣契約 關係。 (四)、原告自承向訴外人王玉峰要訂金,訴外人王玉峰曾匯給原告拾萬元(詳本院 卷第二宗第十五頁)。 四、綜上所述,兩造間既無契約關係存在,原告以兩造間有買賣契約關係存在為由, 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依附,併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