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三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三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龍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三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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