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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三九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三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龍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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