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九號 原 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零玖仟叁佰肆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柒仟叁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零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