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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六四號

給付拆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六四號

原告
台灣智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告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三一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三五八巷三十六號五樓

        丁○○   住

        戊○○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宜就被告補充答辯理由狀七中所提及機器部分拆機退租之事由為完足之陳述。被告應將九十年五月份已結算之拆帳款部分當庭支付予原告。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B書記官 楊湘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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