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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四五七三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五七三號

上訴人
釩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年訴字第四五七三號給付運費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叁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仟伍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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