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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三號

原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告
磐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行指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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