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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原   告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 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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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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