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 原告
-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丙○○應補提委任狀到庭。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