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原 告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丙○○ 被 告 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丙○○應補提委任狀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