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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 原告
    中華巨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   告 中華巨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電商事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 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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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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