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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七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七三號

原告
架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號三樓之三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十五號九樓之二
被告
廣地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一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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