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七三號
- 原告
- 架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號三樓之三
- 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十五號九樓之二
- 被告
- 廣地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一號八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謝易達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