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四號
- 原告
- 百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國根營造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國根營造有限公司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本
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國根營造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全國皆可看得到
之任何一種日報之版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
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