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一號 原 告 優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承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唐羽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大洋羽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迪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大洋羽毛股份有限公司、迪昶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於本件「起訴時」在本院轄區內設有營業所或事務所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