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一號
- 原告
- 優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承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唐羽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大洋羽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迪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迺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大洋羽毛股份有限公司、迪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起訴時」在本院轄區內設有營業所或事務所之證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