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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一號

原告
優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承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唐羽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大洋羽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迪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大洋羽毛股份有限公司、迪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起訴時」在本院轄區內設有營業所或事務所之證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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