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六八號 原 告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送達代收人 張伯雄 被 告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正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