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一號
- 原告
- 聯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玉惠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棠.
- 訴訟代理人
- 阮祺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明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原名杜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 右二人共同
- 複代理人 陳文福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一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