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二號 原 告 台灣電訊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霖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叁萬伍仟叁佰柒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 零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