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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永霖、傅馬修

  • 原告
    台灣電訊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二號 原   告 台灣電訊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霖 送達代收人 朱瓊玲 被   告 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馬修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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