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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九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九八號

原告
頂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映霞
訴訟代理人
林麗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亞大飯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雯惠

~B書記官 魏淑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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