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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一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一九號

原告
台灣一川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嘉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英士律師
被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十二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九十二號九樓
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三樓

         張玲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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