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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三三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三三號

原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品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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