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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五六七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勤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五六七三號

原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游志浩
被告
強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誠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當事人以書面定合意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卷附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之記載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該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勤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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