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五六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五六七三號
- 原告
-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和
- 訴訟代理人
- 游志浩
- 被告
- 強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誠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當事人以書面定合意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卷附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之記載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該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勤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