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九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九七號
- 上訴人
- 馨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恩律師
- 被上訴人
- 東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