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五八二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五八二八號
- 原告
- 瑋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騰
- 被告
- 洪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亮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七號一九樓之三,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