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五八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五八二八號 原 告 瑋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騰 被 告 洪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亮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七號一九樓之三,有本院依職 權調閱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