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三九號 原 告 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繳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 銀元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後之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