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八一號 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一拍吉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 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