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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八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八一號

原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一拍吉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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