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二號
- 原告
- 沛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零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貳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及陳述之準備書狀壹件(內需檢附兩造所簽訂之承攬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文書)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