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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六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謝明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六八號

原告
啟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顯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繕本壹份逕送對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謝明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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