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世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三五巷十二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三五巷十四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淑惠律師 黃達元律師 乙○○ 住台北市○○路六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