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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六一四六號

股權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六一四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飛利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股權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既設於台北市大同區○○○路七十八號九樓之二,此有原告所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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