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六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林正隆律師 廖芳萱律師 被 告 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 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