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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六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林正隆律師 廖芳萱律師 被   告  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 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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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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