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甲○○、丙○○
- 原告乙○○
- 被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九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富邦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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