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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六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六號

原告
興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華河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號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號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中被告華河砂石企業有限公司與訴外人盛碧奇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就盛碧奇對原告興欉企業有限公司新台幣一百一十九萬三千三百五十九元債權所為之債權讓與行為,是否經撤銷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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